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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系人可查不動產登記資料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6號國務院令,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條例》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條例》規定瞭登記簿的登記內容,要求登記機構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權屬狀況、權利限制狀況等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予以記載;規范瞭登記形式,要求登記簿原則上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采用紙質介質;細化瞭保管責任,要求登記機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記簿,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任何人不得損毀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登記簿損毀、滅失的,要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等。

??《條例》簡化瞭申請程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屬於本機構登記范圍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否則視為受理;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條例》還明確,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經濟學者、央視特約財經評論員馬光遠——

??不動產登記條例終於出臺,這將意味著“中國究竟有多少房子”這個問題可能會搞清楚,也將意味著房產稅等問題的征收也有瞭基本依據。同時,有太多房子的官員將不得不想辦法處理自己的房產,除非官員的房產的多少被界定為國傢秘密。

??著名房地產財經評論員謝逸楓——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不是針對房價而出臺的宏觀政策,而主要是為不動產確權與完善物權法,與房價調控沒關系。即使《條例》正式落地,但內容仍無實質性的突破,效果短期難顯現。

??並非為反腐,但可能會“倒逼”反腐

??12月22日,國務院正式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07年物權法出臺時就提出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迄今已過7年。

??值得關註的是,在保護個人產權隱私與房產信息透明化之間,群眾更關註後者。即便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理、法源上都不直接指向反腐,但近日一項網絡調查顯示,近9成受訪者支持條例出臺後“以房查人”反腐。

??可一部法規的生命力在於法理依據和法源。物權法未賦予不動產登記“反腐”功能。但我們的世界從來都不像法學講義那樣講邏輯。我們知道《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沒有“反腐”法律功能,但老百姓就希望它發揮“反腐”作用,因為“陽光立法”或“陽光法案”缺位。

??還清白者以清白,讓腐敗者無處遁形;將隱私權放進“保險箱”,讓腐敗現形於“聚光燈”。這需要一個完整的法治體系,不能混為一談,也無法互相取代。我們希望《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能成為一塊“磚”,不是新北中和房貸拍人的磚,而是把陽光立法那塊“玉”引出來的“磚”。

??不動產信息納入平臺,至少9部門共享

??《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傢、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實時互通共享。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9部門之間要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權利人可查詢資料,但未提“以人查房”

??《條例》全文沒有提到有關“以人查房”字句。所謂“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產信息。

??《條例》第27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傢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條例》還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傢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將被追刑責

??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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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4-12-23/08495952957897704260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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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uricec2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